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13日 | | 【关闭窗口】
人防空工程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如何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主要是指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关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以及施工临时占地。上述设施是与人民防空工程相配套的有机整体,这些设施用地是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所必须的用地。

人民防空工程是根据国防需要,组织建造的地下防护建筑,其建设用地既是国防建设用地,也是社会公共事业设施的建设用地。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是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有效使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要求,为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提供方便和进行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