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名称: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许可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施机关:北京市西城区民防局(以下简称:区民防局)。
办理部门: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
受理范围: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区民防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收费情况:实施行政许可不收费。
受理时间:每周二至周四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横二条胡同2号华恒大厦4层。
咨询电话:88064803
监督电话:88064805
表格领取方式:登录网址:www.bjxch.gov.cn 进入区民防局“行政许可”专栏,下载相关表格或者到西
城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领取相关表格。
许可程序:申请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告知
许可程序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条件和要求:
申请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申请条件和要求: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齐全、规范。
2、申请使用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防汛、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标准。
3、申请使用用途与人防工程现状设计平时用途相适宜,并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4、利用人防工程用于仓库和住人、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京防办发[2005]48号)。同时,用于住人、办公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符合《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人员居住场所安全使用标准》(以下简称《居住标准》)要求,并符合区民防局规定的人防工程房间使用面积标准。用于仓库的,应符合《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仓库安全使用管理标准》(以下简称
《仓库标准》)要求。
5、申请人范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附件1,“单位自用”表格或者“出租他人使用”表格)。
2、填写《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
3、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
4、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法人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用于经营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人防工程的总平面图(1:500)和人防工程平面图。
7、出具消防管理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8、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提交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文化等相关部门做出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9、使用他人的人防工程,提交与管理(产权)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和人防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
10、管理(产权)单位自用人防工程的,提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和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度。
11、平时用于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须提交标明功能房间、设备房间、住
人房间的平面图,其中住人房间应标明使用面积和居住人数,并在图中分别说明该人防工程住人房间总数和居住人员总数。
12、平时用于仓库的,须提交货架设置图、货架间距、立面图和拟存放物品种类清单。
13、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用于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仓库的,须提交所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同意使用人防工程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加盖印章。
(三)受理标准
区民防局工程管理科受理人员对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区民防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区民防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区民防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区民防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区民防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与决定
区民防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现场核查、拍照,制作《西城区民防局现场核查照片登记表》
(附件4),并按照下列标准要求进行审查与决定。
(一)审查事项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审查事项:人防工程基本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查标准
1、人防工程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出入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同时必须具备室外出入口。
2、利用人防工程住人、办公的要求
(1)利用人防工程办公、住人的,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含)。
(2)凡小于5平方米(含)的房间禁止住人,只能作储藏室或其它功能房间。
(3)原则上不得改变原设计的平面布局,确需改变的,应经区民防局批准,依法取得人防工程程改造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4)人防工程用于办公的,房间内禁止住人。
(5)不得利用早期人防工程用于人员居住和办公。
3、利用人防工程住人的房间标准
区民防局根据人防工程现状,执行下列标准:
一类标准
人防工程位于地下一层,内部通道和出入口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疏散能力强,工程内通风良好,安装机械排烟装置和喷淋设施,管理规范的,房间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间使用面积5平方米(不含)至7平方米(含)之间,准住1人;
房间使用面积7平方米(不含)至10平方米(含)之间,准住2人;
房间使用面积10平方米(不含)至14平方米(含)之间,准住3人。
依此类推。
二类标准
人防工程内部通道和出入口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工程内通风良好,安装简易喷淋设施,但未安装机械排烟设施,管理规范的,房间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间使用面积5平方米(不含)至8平方米(含)之间,准住1人;
房间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至11平方米(含)之间,准住2人;
房间使用面积11平方米(不含)至15平方米(含)之间,准住3人。
依此类推。
三类标准
人防工程内部通道和出入口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工程内通风良好,未安装简易喷淋和机械排烟设施,管理比较规范,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含)的,必须严格执行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含)标准,房间使用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房间使用面积6平方米(不含)至9平方米(含)之间,准住1人;
房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不含)至12平方米(含)之间,准住2人;
房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不含)至16平方米(含)之间,准住3人。
依此类推。
4、利用人防工程作仓库的要求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须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用于小商品批发市场仓库的,须安装内部监控系统。其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须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烟感报警系统;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须安装烟感报警系统。
5、利用人防工程作车库的要求
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用于车库的,应符合人防工程设计使用用途要求,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征求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民防局批准。
(三)决定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证明申请人资格的合法证明文件齐全,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符合规定。
2、申请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符合申请条件、审查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52号)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号,根据2004年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民防局的规定要求。
3、人防工程产权证明或产权人委托管理文件和使用证明材料属实、有效、规范。
4、人防工程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制定落实人防工程治安、消防、防汛、卫生和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并符合规定要求。
5、人防工程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提供他人使用的,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防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产权人、管理单位监督使用单位的责任。
6、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区民防局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7、批准申请人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8、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区民防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在西城区政府网站对外公告。
9、区民防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延续行政许可
(一)申请延续的条件、标准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区民防局提出延续使用申请。
2、申请延续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应符合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3、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4、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没有纠纷案件或者没有扰民问题。
(二)申请延续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人防工程使用证》原件。
2、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附件1,填写“单位自用”或者“出租他人使用”表格)。
3、填写《人防工程使用证延续申请》(附件5)。
4、提交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法人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拟用于经营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提交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文化等相关部门做出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使用他人的人防工程,提交与管理(产权)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8、平时用于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如需变化的,须提交标明功能房间、设备房间、住人房间的平面图,其中住人房间应标明使用面积和居住人数,并在图中分别说明该人防工程住人房间总数和居住人员总数。
9、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用于仓库的,如需变化的,须提交货架设置图、立面图和拟存放物品种类清单。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加盖印章。
(三)受理延续的标准
受理延续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标准要求,执行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受理的标准。
(四)办理延续的审查与决定
区民防局办理延续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审查与决定,执行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审查与决定的规定要求。
区民防局同意延续的,换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发证日期按照办理日期填写,使用人防工程期限应重新计算,批准延续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年检规定
(一)年检对象和年检时间
在本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等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单位,使用人防工程时间一年(含)以上的,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区民防局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检查。
(二)年检的标准和内容
区民防局依据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审查与决定的标准,进行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依法从事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情况。
2、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3、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4、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情况。
5、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提交年检材料
1、《人防工程使用证》(原件)、《西城区〈人防工程使用证〉年检申请表》(附件6)。
2、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被许可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西城区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自查单》每月一份(原件)。
(四)年检处理标准
1、年检合格的,区民防局在《人防工程使用证》上加盖区民防局“年度检查合格”印章,注明检查日期,发还《人防工程使用证》。
2、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在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区民防局责令限期整改。被许可人按规定整改合格的,区民防局在《人防工程使用证》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1)人防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改正的。
(2)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或使用人拒不落实安全使用责任、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使用规定和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维护义务的。
(3)转让《人防工程使用证》或者擅自改变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用途拒不改正的。
(4)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闲置半年以上且无人管理的。
(6)在年检中,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单位无法提交《西城区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自查单》或者提交数量不足规定半数的。
(7)一年内,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接受区民防局或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
(8)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9)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对违反行政许可的程序和相关规定,非法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的,予以撤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人防工程使用证》。
(1)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在《人防工程使用证》超过有效期限三个月,仍未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延续手续的。
(2)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3)《人防工程使用证》被收回或被依法撤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凡《人防工程使用证》被注销的,停止使用人防工程,使用人应退出人防工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区民防局行政许可,擅自使用人防工程,区民防局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告知标准
(一)按照区民防局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制作文书材料。
(二)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情况,送达有关文书材料。
(三)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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