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批准 , 6467
- 西城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 6457
-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 6391
- 西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 6380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6183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 , 6112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6050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 6006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5856
- 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批准 , 5801
- 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批准 , 5336
- 西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 5334
- 西城区民防局——职责职能 , 5032
- 申请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需要提交的材料 , 4843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4021
-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 3977
- 西城区民防局——职责职能 , 3834
- 西城区民防局——职责职能 , 3792
- 西城区民防局——职责职能 , 3640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批准 , 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