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批准 , 6476
- 西城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批准 , 6470
-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 6402
- 西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 6393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6195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 , 6121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6063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 6019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5867
- 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批准 , 5822
- 西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批准 , 5346
- 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批准 , 5346
- 西城区民防局——职责职能 , 5046
- 申请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需要提交的材料 , 485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4026
-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 3983
- 西城区民防局——职责职能 , 3843
- 工程管理科 , 3800
- 西城区民防局——职责职能 , 3648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批准 , 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