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07年10月26日 | | 【关闭窗口】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